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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储户自担责
卡内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储户自担责
作者:李培东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3日,覃某在工商银行南宁某支行办理了一张牡丹卡。2010年10月18日时,该卡帐户余额显示为870603.29元。2010年10月26日,覃某在取款时发现该卡帐户余额仅为63.29元,其当即向工商银行客服电话报案。2010年10月27日,覃某到办卡支行处报案,并调取了相关资料。资料显示,覃某的银行卡在2010年10月23日当天在工行某县支行ATM机上被转走87000元。覃某于2010年10月29日到该县公安机关报案。该县公安机关于次日向工行某县支行调取10月23日覃某银行卡的取款录像资料,该行答复说监控录像无记录。后,覃某多次要求工商银行南宁某支行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均未果。覃某一怒之下,将工商银行南宁某支行告上了法院,诉请工商银行南宁某支行赔偿覃某经济损失87000元及相应的存款利息。法院受理后,根据覃某申请再次向工商银行某县支行调取2010年10月23日ATM机的监控录像,该行答复超过一个月的录像超过保存期,无法调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无法解释密码如何为外人所知晓,而在银行也不能证明储户有故意或泄露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储户对密码未尽足够的谨慎义务。另外,银行在储户报案后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相关录像资料被删除,应认定覃某的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应对覃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份额应为70%。
2011年4月15日,法院做出判决,覃某主张的87000元损失由覃某承担30%,由工商银行南宁某支行承担70%的损失并承担该部分存款的利息。
【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将钱存入银行,银行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其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覃某于银行均应严格履行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