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71-4898076 4899148
律所传真:0771-4898076
电子邮箱:2451877227@qq.com
网站:www.gxmhlawfirm.com
离婚后未依约照顾女儿 女方夺回抚养权
离婚后未依约照顾女儿 女方夺回抚养权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关系,离婚后导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2011年7月1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因男方李某无暇照顾女儿,女方张某请求夺回抚养权,主办法官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2008年12月16日,张某与李某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男方监护抚养,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有权随时探望女儿,监督女儿的抚养状况,可随时提出抚养女儿的建议,以共同保证女儿不因父母离异而影响健康成长。如男方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亲自抚养女儿,女方可随时把女儿接到自己身边抚养,直到男方能亲自抚养为止。此后,女儿一直由男方父母携带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与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目前均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李某应亲自抚养小孩,但李某未按约定亲自抚养,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因张某与李某的小孩未满三周岁,跟随母亲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更为有利。综合以上情况,法院确定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负担女儿的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