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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亲早逝 昔日婆媳争夺孩子新抚养权
离异父亲早逝 昔日婆媳争夺孩子新抚养权
离异父亲获孩子抚养权后不料英年早逝,为了孩子由谁携带抚养,昔日婆媳为此发生争执,孩子的母亲无奈之下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由其携带抚养。
1997年4月农某与冯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于1999年11月生育一个可爱的儿子小宇。由于婚后冯某酗酒成性,导致两人感情破裂,2001年7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小宇由其父亲冯某携带抚养。2005年冯某因故去世,小宇就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对于唯一的孙子,爷爷奶奶望其成才,在生活中呵护倍至,在学业中严加管教。作为母亲的农某对于两位老人教育孩子的方式不予认同,遂提出孩子应由其携带抚养,但遭到老人的反对。
两位老人认为农某与其儿子离婚诉讼中,法院调解书已明确孙子小宇由其儿子冯某携带抚养,儿子去世后,孙子也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而从孩子出生至今农某根本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两位老人对孩子的管教是恰当的,并提交了孩子在学校的相关材料为证据,主张孩子不应由其母亲携带抚养,而应由祖父母携带抚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祖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是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为前提。农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依法享有法定监护权和抚养权,虽然其在与冯某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冯某抚养,但并不等于农某因此丧失了监护权与抚养权。两位老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农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故在孩子的父亲死亡后,农某主张孩子由其携带抚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孩子的父亲死亡了,但孩子的母亲尚在,亦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两位老人作为孩子的祖父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的条件未成就,对于两位老人要求携带抚养孩子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小宇由农某携带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