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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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17 夫妻分居十二年 起诉离婚获支持
- 2011-11-17 离异父亲早逝 昔日婆媳争夺孩子新抚养权
- 2011-11-17 未经批准砍伐自家林木亦犯法
- 2011-11-17 原告巧延诉讼时效 合法债权获支持
- 2011-11-17 醉酒驾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不免责
- 2011-11-15 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 法院依法判决无效
- 2011-11-15 立遗嘱未留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被判无效
- 2011-11-07 追讨剩余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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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02 “小三”是否应承担同居期间男方的银行贷款
- 2011-11-02 “情人”争吵后跳楼身亡 “情夫”未制止被判买单
- 2011-11-02 丈夫借债 妻子未必共还
- 2011-10-27 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2011-10-27 违法买卖查封房 合同无效各返还
- 2011-10-27 卡内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储户自担责
- 2011-10-27 “订金”非“定金”,买方违约亦不退还
- 2011-10-27 父亲为儿子前程花8万托人办理干部身份成泡影
- 2011-10-27 肇事车辆未投保 车主被判在交强险保额内赔偿
- 2011-10-27 无罪辩护 患难相助
- 2011-10-27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 2007-07-12 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
- 2007-07-12 唐某诉农业银行借记卡纠纷案
- 2007-07-12 蒯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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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虎律师事务所
下列租金出租人是否需要返还
下列租金出租人是否需要返还
2013年初,凌某与秦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凌某长期使用该土地,秦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租金32万元整,由凌某一次性支付完毕。此后,凌某在该土地上建房,后因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凌某以该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不能做建房使用,秦某无权出租为由,将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秦某返还32万元的土地租金及支付利息。请问本案出租人秦某需要返还凌某的32万元租金及支付利息吗?
李培东律师回答:
凌某通过协议书的签订及履行,以给付秦某一定数额的租金为对价,合同目的是取得该土地的无期限限制的使用权,其用途系用于建房。但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凌某并不是秦某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签订租地协议时凌某未对讼争土地性质进行充分了解,未尽到审慎义务,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凌某与秦某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秦某因该协议取得的32万元退还给凌某,利息的损失则由凌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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