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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返还
赠与返还
我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张某在认识女子陆某后与之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之后张某陆续将人民币25万元赠与陆某,我知情后,将张某及陆某诉至法院。我诉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张某瞒着自己赠与陆某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权利,遂要求陆某返还获赠财产。陆某则辩称,张某并非将财产赠与自己,而是给其与张某所孕未出生的孩子的安置费,张某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且张某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故我无权要求陆某返还。请问该案赠与是否应该返还?
李培东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共同共有的物权进行处分应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张某